記者21日從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了解到,為了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率,保護和節(jié)約水資源,哈爾濱市擬定了《哈爾濱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明確了對于再生水水源范圍,建設和使用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具體要求,對于擅自接入公共再生水利用系統等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了再生水的界定,即指城市污水經過凈化工藝處理后,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生活、市政、工業(yè)、環(huán)境等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而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業(yè)排放的工業(yè)廢水,醫(yī)療機構排放的廢水,放射性廢水則不能作為再生水的水源。
《辦法》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網覆蓋區(qū)域外,新建、擴建下列建設工程,應當自建小區(qū)型或者建筑再生水利用系統,包括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公寓等;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文化、體育場館等;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區(qū)和集中建筑區(qū)等。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現有建筑物具備建設場地等條件的,應當按照市、縣(市)再生水利用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再生水利用系統補建計劃,逐步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除此以外,應當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處罰: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未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供水單位給予供水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供水單位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建設項目竣工后,再生水利用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單位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將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水資源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規(guī)定處罰: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處以建設單位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再生水的出水水質、水壓不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處以運營單位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停止使用再生水利用系統的,處以用水單位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再生水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對再生水利用設施損壞未及時修復,造成水資源嚴重浪費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建立再生水利用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guī)程的,處以產權單位和運營單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變再生水使用性質的,處以用水單位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另外,對于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再生水設施,擅自接入公共再生水利用系統等損害再生水利用設施行為,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