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利網站12月12日訊 為貫徹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政策,日前,浙江省蒼南縣水利局、發(fā)展和改革局、供電局等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價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適用于經權限部門認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農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電量,其價格按現行《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中“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執(zhí)行。對于除供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外還對其他用戶供水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其用電價格應按定比、定量的方式進行分算,分別計價。具體由縣發(fā)展和改革局會同縣水利局、供電局核定。
《通知》要求,全縣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企業(yè)在以書面形式向縣發(fā)改局等相關部門申請價格調整的同時,必須準備好2008至2010年度供水分類及其數量證明資料以待備查,由縣發(fā)展和改革局會同水利局、供電局,核定計算分類電價的電量定比。
蒼南縣水利局、發(fā)展和改革局、供電局等三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價格政策,將為降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成本,充分發(fā)揮工程長期效益提供有力保障,切切實實讓廣大農村群眾從中得到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