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山西
山西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8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2.1元/污染當量。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shù)。
9、遼寧
11月30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批準了遼寧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確定2018至2019年遼寧省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稅額標準分別為1.2元/污染當量和1.4元/污染當量。
10、吉林
日前,吉林省人大通過吉林省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吉林省環(huán)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執(zhí)行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稅額標準執(zhí)行每污染當量1.4元。
11、浙江
近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的決定》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決定如下:
適用稅額
大氣污染物(除四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鉻酸霧、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
水污染物(除五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總汞、總鎘、總鉻、總砷和總鉛)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
12江蘇
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4.8元(是國家最低標準的4倍),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5.6元(國標4倍)。而江蘇南京,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8.4元,是國家最低標準的7倍;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8.4元,是國家最低標準的6倍。
13、江西
按照國家統(tǒng)一部署,江西將于2018年1月1日起開征環(huán)保稅,確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shù)不作增加,不再征收排污費。
14、湖南
11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發(fā)布公告,《湖南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稅額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于11月30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jù)《決定》,湖南省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5、湖北
湖北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其余大氣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16、福建
福建省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五項重金屬(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二者均相對現(xiàn)行排污費標準有所上升。
17、廣東
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對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shù),考慮目前廣東省沒有特殊需要,暫不作增加。
18、云南
2018年按照現(xiàn)行排污費的標準作為環(huán)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4元。2019年1月起,適當提高環(huán)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當量3.5元。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shù)不作增加,即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三項,第一類水污染物征收前五項,其他類水污染物征收前三項。
19、四川
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9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20、貴州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是國家最低標準的兩倍。同時,依照《環(huán)境保護稅法》的規(guī)定,應稅固體廢物共分為四類,對應的稅額標準分別為每噸5元、15元、25元和1,000元;應稅噪聲按超標分貝數(shù),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