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于2011年3月任碭山縣水務(wù)局副局長。2012年春節(jié)至2013年底,被告人朱某先后收受侯某32.1萬元(為規(guī)避調(diào)查,朱某讓侯某將其中的30萬元轉(zhuǎn)款給馬某,馬某向侯某出具借條),在工程驗收等方面為侯某謀取利益。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收受馬某22萬元,為馬某介紹工程。2016年11月,被告人朱某收受王某20.5萬元,在工程招投標及施工、驗收方面為王某謀取利益。
2013年4月朱某女兒結(jié)婚,欠婚宴費約1.8萬元。汪某為了感謝朱某在工程上的幫助,安排人到酒店把朱某的欠款結(jié)清了。2018年4月朱某被逮捕,經(jīng)查自2012年至2017年期間朱某利用手中的權(quán)利為他人謀求利益,共收受賄賂14起,合計人民幣132.2萬元。碭山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治明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被告人朱某違法所得132.2萬元予以追繳(已繳碭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76.9萬元,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朱某不服上訴至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宿州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朱某及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