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水利(務)局:
為加快解決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等取水許可辦理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借鑒有關省區(qū)的主要做法,并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組織起草了《關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建設項目取水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先期征求了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水利(務)局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并根據(jù)相關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F(xiàn)再次征求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時間
2019年7月 5日至7月12日
二、意見反饋
請將修改意見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意見、花臉稿等形式反饋省水利廳水文水資源處,并注明單位、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逾期不反饋,視為無意見。
三、有關情況說明
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和《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6號)規(guī)定,農村集體取用本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水的、家庭生活等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辦理取水許可,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道、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均需辦理取水許可證。從當前全省取水許可辦理情況來看,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和取水量較少的其他建設項目取水許可辦理難點較多,急需進一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規(guī)范管理。
(一)組織起草該通知的主要依據(jù)
1、高效便民的原則。2006年2月國務院頒布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八條規(guī)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2、水利部的相關規(guī)定。2008年3月水利部頒布的《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國家計委第15號令發(fā)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規(guī)定,“建設項目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影響較小的,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3、各省成功實踐。各省在實踐中結合各自實際研究制定了本省的水資源論證表,對年取水量較少的取用水戶均采取了填寫水資源論證表的辦法。我省根據(jù)多年實踐也采取了少量取水的用戶可填寫水資源論證表的做法。2014年6月水利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資〔2014〕26號),明確提出“年取用地下水10萬立方米或地表水2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較小或者對第三方用水無影響的項目可以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地熱水、礦泉水、地溫空調等特殊用水均需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二)該通知的主要內容
1、明確申請主體
原則上,根據(jù)《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創(chuàng)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7〕145號 ),明確取水許可證申辦主體為工程產權所有者。針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主體不同的現(xiàn)狀,擬將取水許可證申請主體按照五類情況分別辦理:
一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管理的,取水許可證申請主體為該管理單位;
二是由鄉(xiāng)鎮(zhèn)、村組或鄉(xiāng)鎮(zhèn)、村組委托村民個人管理的,取水許可證申請主體為所屬鄉(xiāng)鎮(zhèn)、村委;
三是由農民用水協(xié)會等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管理的,取水許可證申請主體為該協(xié)會的主要負責人;
四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科室或下屬單位負責管理的,取水許可證申請主體為本主管部門或相關科室、下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五是尚未明確管理單位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限期明確管理主體,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一定期限內(三個月以上)無法明確管理主體的,暫由縣級運行管理單位作為取水許可申請主體。無法明確管理主體的“千噸萬人”(不含本數(shù))以下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按照區(qū)域或項目統(tǒng)一辦理一個總的取水許可證。
2、簡化辦理程序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國家投資建設的民心工程、扶貧工程,是水利部門實施精準扶貧的重要政治任務。為化解困難,提升效率,更好更快更方便地為群眾辦事,根據(jù)市縣水利部門和取用水戶的反映,主要打算:一是對于以區(qū)域或項目為單元編制過水資源論證報告的飲水安全工程,按照水利部的有關通知精神,直接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xù)。二是補充完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辦理程序,對水資源稅試點初期集中登記辦理取水許可證但未進行過水資源論證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補充填報水資源論證簡表;未登記頒證的,直接填寫簡表,由審批機關審核。
在制定水資源論證簡表方面,主要打算是立足于降低填寫難度,達到取用水戶可自行填寫的目的。在原《河南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基礎上,將其中專業(yè)性強、對用水影響較少的部分內容進行刪減。比如:刪除取水量年內分配、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濃度退水水功能區(qū)名稱及保護目標、編制依據(jù)、分析范圍與論證范圍、地表水來水量及可供水量分析、取水可靠性和可行性分析、地下水的區(qū)域水文地質條件分析、地下水可開采量分析、取水井布設的合理性分析、取水可靠性與可行性分析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等內容,保留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需要重點把關的禁采區(qū)取水、城市公共管網內取水、取退水布局合理性分析等10項內容。
3、簡化其他建設項目取水許可辦理程序
年取地下水3萬立方米以下或地表水5萬立方米以下的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參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取水許可辦理程序執(zhí)行。但地熱水、礦泉水、地溫空調等特殊用水以及地下水禁采區(qū)、限采區(qū)非應急供水情況比較復雜性,不適用填報論證簡表。
對年取地下水3萬立方米以下或地表水5萬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戶適用簡表,主要理由:
一是年取水3萬立方米以下的,主要是單井取水,取水量小,且絕大部分為生活取水。對于單井取水,主要審核是否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是否在超采區(qū);是否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取水量是否符合用水定額的要求。這些內容審批機關完全可以準確把握并決定是否符合取水許可要求。
二是取用地表水的取水戶,大多是農業(yè)灌溉、城市公共供水和大型的工業(yè)用水。5萬立方米以下的,大多分別在山丘區(qū)的生活用水。因用水量小,適應簡表完全可以滿足審批要求。
聯(lián) 系 人:楊永生
聯(lián)系電話:0371-65571274
電子郵箱:yys01@hnsl.gov.cn
附件:關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建設項目取水許可辦理有 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docx
為加快解決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等取水許可辦理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借鑒有關省區(qū)的主要做法,并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組織起草了《關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建設項目取水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先期征求了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水利(務)局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并根據(jù)相關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F(xiàn)再次征求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時間
2019年7月 5日至7月12日
二、意見反饋
請將修改意見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意見、花臉稿等形式反饋省水利廳水文水資源處,并注明單位、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逾期不反饋,視為無意見。
三、有關情況說明
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和《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6號)規(guī)定,農村集體取用本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水的、家庭生活等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辦理取水許可,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道、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均需辦理取水許可證。從當前全省取水許可辦理情況來看,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和取水量較少的其他建設項目取水許可辦理難點較多,急需進一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規(guī)范管理。
(一)組織起草該通知的主要依據(jù)
1、高效便民的原則。2006年2月國務院頒布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八條規(guī)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2、水利部的相關規(guī)定。2008年3月水利部頒布的《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國家計委第15號令發(fā)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規(guī)定,“建設項目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影響較小的,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3、各省成功實踐。各省在實踐中結合各自實際研究制定了本省的水資源論證表,對年取水量較少的取用水戶均采取了填寫水資源論證表的辦法。我省根據(jù)多年實踐也采取了少量取水的用戶可填寫水資源論證表的做法。2014年6月水利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資〔2014〕26號),明確提出“年取用地下水10萬立方米或地表水2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較小或者對第三方用水無影響的項目可以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地熱水、礦泉水、地溫空調等特殊用水均需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二)該通知的主要內容
1、明確申請主體
原則上,根據(jù)《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創(chuàng)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7〕145號 ),明確取水許可證申辦主體為工程產權所有者。針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主體不同的現(xiàn)狀,擬將取水許可證申請主體按照五類情況分別辦理:
一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管理的,取水許可證申請主體為該管理單位;
二是由鄉(xiāng)鎮(zhèn)、村組或鄉(xiāng)鎮(zhèn)、村組委托村民個人管理的,取水許可證申請主體為所屬鄉(xiāng)鎮(zhèn)、村委;
三是由農民用水協(xié)會等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管理的,取水許可證申請主體為該協(xié)會的主要負責人;
四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科室或下屬單位負責管理的,取水許可證申請主體為本主管部門或相關科室、下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五是尚未明確管理單位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限期明確管理主體,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一定期限內(三個月以上)無法明確管理主體的,暫由縣級運行管理單位作為取水許可申請主體。無法明確管理主體的“千噸萬人”(不含本數(shù))以下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按照區(qū)域或項目統(tǒng)一辦理一個總的取水許可證。
2、簡化辦理程序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國家投資建設的民心工程、扶貧工程,是水利部門實施精準扶貧的重要政治任務。為化解困難,提升效率,更好更快更方便地為群眾辦事,根據(jù)市縣水利部門和取用水戶的反映,主要打算:一是對于以區(qū)域或項目為單元編制過水資源論證報告的飲水安全工程,按照水利部的有關通知精神,直接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xù)。二是補充完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辦理程序,對水資源稅試點初期集中登記辦理取水許可證但未進行過水資源論證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補充填報水資源論證簡表;未登記頒證的,直接填寫簡表,由審批機關審核。
在制定水資源論證簡表方面,主要打算是立足于降低填寫難度,達到取用水戶可自行填寫的目的。在原《河南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基礎上,將其中專業(yè)性強、對用水影響較少的部分內容進行刪減。比如:刪除取水量年內分配、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濃度退水水功能區(qū)名稱及保護目標、編制依據(jù)、分析范圍與論證范圍、地表水來水量及可供水量分析、取水可靠性和可行性分析、地下水的區(qū)域水文地質條件分析、地下水可開采量分析、取水井布設的合理性分析、取水可靠性與可行性分析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等內容,保留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需要重點把關的禁采區(qū)取水、城市公共管網內取水、取退水布局合理性分析等10項內容。
3、簡化其他建設項目取水許可辦理程序
年取地下水3萬立方米以下或地表水5萬立方米以下的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參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取水許可辦理程序執(zhí)行。但地熱水、礦泉水、地溫空調等特殊用水以及地下水禁采區(qū)、限采區(qū)非應急供水情況比較復雜性,不適用填報論證簡表。
對年取地下水3萬立方米以下或地表水5萬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戶適用簡表,主要理由:
一是年取水3萬立方米以下的,主要是單井取水,取水量小,且絕大部分為生活取水。對于單井取水,主要審核是否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是否在超采區(qū);是否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取水量是否符合用水定額的要求。這些內容審批機關完全可以準確把握并決定是否符合取水許可要求。
二是取用地表水的取水戶,大多是農業(yè)灌溉、城市公共供水和大型的工業(yè)用水。5萬立方米以下的,大多分別在山丘區(qū)的生活用水。因用水量小,適應簡表完全可以滿足審批要求。
聯(lián) 系 人:楊永生
聯(lián)系電話:0371-65571274
電子郵箱:yys01@hnsl.gov.cn

2019年7月5日